第1條 為了加強公司對衍生工具業務的監管、加強對衍生交易記錄的審查與監督,減少衍生工具業務帶來的風險,確保收益的提高,特制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于監管衍生工具業務的審計人員與相關的管理層人員。
第3條 公司內部審計部門或類似機構,應當定期對衍生工具交易部門的相關業務記錄進行審查,尤其是要對關聯交易匯總表進行重點審查。關聯交易匯總表的主要內容詳見下表。
第4條 審計人員需針對衍生工具業務記錄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專項審查,并提出改進的意見。
第5條 審計人員需將對審計交易業務記錄的分析結果編制成審計報告,呈送財務部經理、財務總監與總經理審閱。
第6條 衍生工具交易的各級管理人員,嚴格按照自身的崗位職責對交易記錄進行檢查。
第7條 本辦法自總經理審批通過之日起實施。
(摘自實戰紅色管理創始人孫軍正老師培訓課堂經典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