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總則
第1條 為了加強對長期股權投資行為的管理,規范投資決策審核審批的流程,保證投資決策經過嚴密分析,提高投資決策質量,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 本制度適用于涉及長期股權投資的所有人員。
第3條 本制度中的長期股權投資是指包括對子公司投資、對聯營企業投資和對合營企業投資及投資企業持有的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并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性投資。
第2章 投資審批
第4條 長期股權投資包括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投資過程的管理及投資的處置統歸投資管理部負責。
第5條 長期股權投資的審批程序規定如下。
1.投資管理部對長期股權投資的各種報告進行初審后呈交財務總監進行審核。
2.財務總監對其進行評估分析后簽署意見并轉呈法律顧問審核。
3.法律顧問確認其符合國家、地方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后提交總經理審核。
4.總經理審核后提交投資審查委員會審議。
5.投資審查委員會審議后提交董事會審議。
4.董事會審議通過后交投資管理部執行。
第6條 長期股權投資的審批限額規定如下。
1.投資管理部經理可審批10萬元以下的長期股權投資。
2.財務總監可審批50萬元以下的長期股權投資。
3.總經理可審批100萬元以下的長期股權投資。
4.超過100萬元的投資必須交予董事會進行審議。
第7條 對長期股權投資的審批必須逐級審批,禁止越級審批。
第8條 單項長期股權投資超過公司上年度年末凈資產額的10%必須報董事會審議。
第9條 長期股權投資審批內容規定如下。
1.投資項目是否符合國家、地區的產業政策和企業的長期發展規劃。
2.投資方案是否安全、可行,主要風險是否可控,是否采取了相應的風險防范措施。
3.投資項目的預計經營目標、收益目標等是否能夠實現,公司的投資利益能否確保,所投入的資金能否按時收回。
4.投資方案是否與公司的投資能力與項目監管能力相適應。
第10條 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原則上不許增資,確需增資的,需重新編制投資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并按規定程序審批。
第3章 附則
第11條 本制度由投資管理部會同公司其他有關部門解釋。
第12條 本制度配套辦法由投資管理部會同公司其他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13條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實施。
(摘自實戰紅色管理創始人孫軍正老師培訓課堂經典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