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為了加強投資處置文件資料的管理,確保投資處置真實、合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 本制度適用于涉及長期股權投資處置的所有人員。
第3條 本制度中所指的投資處置是指因各種原因公司將長期股權投資做出收回、轉讓或核銷等相關處置。
第4條 本制度所指的投資處置文件資料包括:
1.與投資處置有關的審批文件、會議記錄、資產回收清單;
2.因被投資企業破產等原因不能收回投資的法律文書和證明文件。
第5條 與投資處置有關的文件的審核和審批必須按照《投資處置管理規定》中的程序與權限逐級審批,每級審批人必須簽署意見并蓋章,禁止越級審批。
第6條 與投資處置有關的會議記錄應交至投資管理部文檔專員審核后存檔。
第7條 與投資處置有關的資產回收清單應交至財務部和資產管理部進行審核,最后由投資管理部經理審批后交至投資管理部文檔專員進行保存和歸檔。
第8條 因投資企業破產等原因不能收回投資的法律文書和證明文件應經過法律顧問審核無誤后交至投資管理部經理審核備案。
第9條 本制度由投資管理部會同公司其他有關部門解釋。
第10條 本制度配套辦法由投資管理部會同公司其他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11條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實施。
(摘自實戰紅色管理創始人孫軍正老師培訓課堂經典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