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目的
為確保合同的有效履行,及早發現合同協議中不規范、不合理的情況,維護公司合法權益,避免或減少因違約或糾紛給公司帶來的損失,特制定本辦法。
第2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所有合同的變更管理。
第3條 合同變更的程序
1.業務經辦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發現合同條款欠妥,需要進行變更,則應向部門經理申請變更合同。
2.各部門經理和法律顧問負責對業務經辦人提出的變更合同的申請進行審核。
3.法律顧問負責向總經理提出變更合同意見。
4.變更合同意見經總經理審批后,由業務經辦人向合同對方提出變更或解除合同的要求。
5.業務經辦人和合同對方協商變更合同的條款,并將達成合同的書面協議遞交給部門經理、法律顧問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后,由總經理審批。
6.合同變更的書面協議得到各部門經理和法律顧問的審核、總經理審批后,業務經辦人和合同對方簽訂合同變更的書面協議。
7.合同檔案管理人員負責保管合同變更的書面協議及材料。
第4條 變更合同到期無法履行的處理
1.因變更的合同條款存在顯失公平、存在錯誤或對方有欺詐行為等情形的,合同歸口管理部門應負責處理。
2.因變更的合同無法履行,對公司造成大的經濟損失的,公司可以請求仲裁機構仲裁或法院予以宣判。
第5條 若合同雙方對合同協議的變更產生糾紛的,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授權,不得向合同對方做出實質性答復或承諾。
第6條 本辦法由公司行政部制定并負責解釋。
第7條 本辦法報總經理審批通過后生效。
第8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實施。
(摘自實戰紅色管理創始人孫軍正老師培訓課堂經典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