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總則
第1條為了規范公司關聯方交易信息的披露流程,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和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準則。
第2條 公司財務報表中應當披露所有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相關信息。
第2章 關聯方及關聯交易
第3條 關聯方
1.本準則所稱關聯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個人或組織。
(1)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并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2)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僅在與該項經濟活動相關的重要財務和經營決策需要分享控制權的投資方一致同意時存在。
(3)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并不能夠控制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
2.下列公司構成公司的關聯方
(1)與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
(2)公司的子公司。
(3)對公司實施共同控制的其他企業。
(4)對公司實施共同控制的投資方。
(5)對該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方。
(6)公司的合營企業。
(7)公司的主要投資者個人及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3.僅與公司存在下列關系的各方,不構成企業的關聯方。
(1)與公司發生日常往來的資金提供者、公用事業部門、政府部門和其他機構。
(2)與公司發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經濟依存關系的單個客戶、供應商、特許商、經銷商或代理商。
(3)與公司共同控制合營企業的合營者。
(4)僅僅同受國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關聯方關系的企業,不構成關聯方。
第4條 關聯交易
關聯方之間轉移資源、勞務或義務,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的行為都稱為關聯交易。
第5條 關聯交易的類型
1.購買或銷售商品。
2.購買或銷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資產。
3.提供或接受勞務。
4.擔保。
5.提供資金(貸款或股權投資)。
6.租賃。
7.代理。
8.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
9.許可協議。
10.代表公司或由公司代表另一方進行債務結算。
11.關鍵關聯人員薪酬。
第3章 信息披露
第6條 公司與關聯方發生交易的,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該關聯方的性質、交易類型及交易要素。交易要素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交易的金額。
2.未結算項目的金額、條款和條件以及有關提供或取得擔保的信息。
3.未結算應收項目的壞賬準備金額。
4.定價政策。
第7條 關聯交易應當分別對關聯方以及交易類型予以披露。類型相似的關聯方,在不影響財務報表閱讀者正確理解關聯方交易財務報表的前提下,可以合并披露。
第8條 公司只有在提供確鑿證據的情況下,才能披露關聯方交易是否為公平交易。
第4章 附則
第9條 本準則由董事會審批通過后實施。
第10條 本準則自 年 月 日施行。
(摘自實戰紅色管理創始人孫軍正老師培訓課堂經典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