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為了加強對工程項目概、預算過程的監督,保證建設資金合理、合法、有效使用,不斷提高投資項目的管理水平,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企業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項目概預算,是指公司(含分公司、子公司)以自建、外包、分包等形式實施工程項目時所進行的概算及預算。
第3條 審核責任主體指參與審核的部門及人員,包括工程部、財務部、審計部、總工程師等,其各自的審查職責如下:
1.工程部針對工程項目概預算編制的各種資料的真實性、全面性、可靠性進行審核;對工程項目概預算工程量的定額、參數、模型以及工程量測算的合理性進行審查;對工程項目概預算的計算的準確性、項目的完整性進行審核;
2.財務部對概預算編制的各種依據進行審核,對數值進行復核演算;
3.審計部對概預算編制、報批過程進行審計監控,確保編制過程的規范性;
4、總工程師對整個工程項目概預算的編制依據、工程量測算、費用計算等進行全面的審核。
企業應當組織工程、技術、財會等方面的相關專業人員對編制的概預算進行審核,重點審查編制依據、工程量的估計、定額、參數、模型等的采用是否合理,項目內容是否完整,計算是否準確。
第4條 工程項目概預算的審核要求,主要是檢驗工程概預算的合規性、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實性,重點審查以下八個方面:
1.是否執行國家、地方概預算定額;
2.是否按國家或地方政策調整材料價格、調整定額等的文件規定執行;
3.是否正確套用定額標準;
4.是否按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標準收取費用;
5.主要材料價格的真實性;
6.是否按施工圖及更改資料計算工程工作量,同時審查更改資料的合規性和有效性;
7.是否按國家規定的計費程序操作,有無違反操作程序多計費的問題;
8.其他重要事項。
第5條 需要審核的資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審核項目申報書;
2.審核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
3.審核立項或初步設計批復文件;
4.審核項目支出明細預算及編制說明;
5.審核工程量的計算方式;
6.審核材料預算價格;
7.審核與概算編制人員資質;
8.審核其他相關資料及依據。
第6條 參與審核工作的人員根據審核結果填寫《概預算審核意見書》,并簽章確認。
第7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及下屬各分、子公司。
第8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由公司工程部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解釋。
(摘自實戰紅色管理創始人孫軍正老師培訓課堂經典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