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總則
第1條 為明確公司合同訂立中的各級權限,規范公司合同協議訂立行為,加強對合同協議使用的監督,防范和降低因合同協議的簽訂而給公司帶來的風險,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 規范公司合同協議訂立前的擬定、審批及合同訂立后的簽章工作,使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確保合同協議的順利履行,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第2章 適用范圍
第3條 本制度所稱合同協議指公司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合同或協議。
第4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書面合同協議的審批,包括合同、合約、協議、契約、意向書等規范性文件的審批。
第5條 本制度中所稱部門代表公司洽談、簽訂合同協議的各業務、職能部門。
第6條 本制度中所稱業務經辦人是合同協議談判、簽訂及履行的第一責任人,并有責任保證合同協議最終文本與經各級審批后的合同文本在條款內容上的一致性。
第3章 授權審批規定
第7條 合同協議的分類
1.一般性合同協議:合同標的在 萬元資金支出或 萬元資金收入以下的合同協議。
2.重大合同協議:合同標的超出 萬元資金支出或 萬元資金收入的合同協議。
第8條 公司對外簽訂合同協議均由董事長授權總經理代表公司行使職權。
第9條 總經理職責
1.總經理授權業務經辦人員代表公司簽訂合同協議。
2.總經理審批公司所有格式合同和各部門的合同協議文本。
3.總經理負責公司對外重大合同協議的簽章,并審核超出各部門負責人審核權限的合同協議。
第10條 法務部經理負責審核公司合同協議格式和各部門合同協議文本。
第11條 各部門負責人的職責
1.負責草擬與本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協議文本
2.協助法律顧問擬定公司主營業務合同協議格式。
3.初步審核業務經辦人員與對方商定的具體合同條款。
第12條 法律顧問的職責
1.監督、指導各部門起草及修訂合同協議文本。
2.草擬公司主營業務合同協議格式或公司重大、特殊合同協議。
第4章 授權審批程序
第13條 原則上,在業務談判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后,各部門應盡可能使用公司制定的合同協議格式或部門合同協議文本。
第14條 法律顧問草擬的合同協議格式應經法務部經理、總經理審核批準后形成正式書面協議,變更程序亦同。
第15條 各部門草擬的合同協議文本應經法律顧問審查、法務部經理審核、總經理審批后形成正式書面協議,變更程序亦同。
第16條 業務經辦人員與合同協議方擬定的一般性合同協議須經所屬部門負責人初審、法律顧問審查后訂立正式合同協議,變更程序亦同。
第17條 業務經辦人員與合同協議方擬定的重大合同協議須經所屬部門負責人初審、法律顧問審查、法務部經理審核、總經理審批后方能訂立正式合同協議,變更程序亦同。
第5章 附則
第18條 本制度經公司總經理審批后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