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今日公布了對于其日前發布的《海關總署關于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以下簡稱56號公告)的官方解讀。
在解讀中,海關總署從主體、渠道和性質三個方面明確了56號公告的適用范圍,也就是明確了哪些企業和個人將會受到56號公告的監管。同時海關總署表示,對于未在條件范圍內的進出境貨物、物品,海關仍按照原有方式(比如一般貿易、郵件、快件等)辦理通關手續。
分析人士指出,這表明56號公告更多意義上只是對于新型的跨境貿易電子商務形式的明確,但對于原有的貨物、物品進出境形式沒有影響,企業及個人仍能選擇原有的貨物、物品進出境通道。
同時,海關總署闡述了56號公告發布的背景及原因:“按照以往的規定,電商通過快件、郵件方式銷往國外的出口商品,不能辦理結匯手續,也不能享受出口退稅的鼓勵政策。通過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平臺進行跨境交易,能夠有效解決結匯、退稅等問題,維護廣大消費者權益。此次公告正是為了明確有關監管措施而出臺的。 ”
也就是說,56號公告的發布,包括跨境貿易電子商務形式的施行,在很大程度上,是為有效解決跨境貿易電子商務出境商品出口退稅和結匯問題。
上述分析人士表示,此次海關總署的官方解讀只是再次明確了56號公告的適用范圍,但對于56號公告中的操作層面的一些關鍵細節仍沒有“明示”。未來56號公告具體的執行情況,還需要看各試點城市海關的理解程度,而這種理解,各地海關可能還是會有所差異。
而海關56號文的發布,也為接下來檢驗檢疫、外管、國稅等部門關于跨境電商的監管規范的出爐埋下了伏筆。
以下為公告全文:
海關總署解讀《海關總署關于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
近日海關總署發布了《海關總署關于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公告〔2014〕56號),明確規定了通過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平臺進行跨境交易的進出境貨物、物品范圍,以及數據傳輸、企業備案、申報方式、監管要求等事項。
公告中“電子商務企業或個人通過經海關認可并且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實現跨境交易進出境貨物、物品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關監管”的規定,明確了公告的適用范圍,即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的納入公告調整范圍:一是主體上,主要包括境內通過互聯網進行跨境交易的消費者、開展跨境貿易電子商務業務的境內企業、為交易提供服務的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二是渠道上,僅指通過已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平臺進行的交易;三是性質上,應為跨境交易。對于未在上述條件范圍內的進出境貨物、物品,海關仍按照原有方式(比如一般貿易、郵件、快件等)辦理通關手續。
近年,我國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發展迅速,同時也遇到一些問題。比如,按照以往的規定,電商通過快件、郵件方式銷往國外的出口商品,不能辦理結匯手續,也不能享受出口退稅的鼓勵政策。通過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平臺進行跨境交易,能夠有效解決結匯、退稅等問題,維護廣大消費者權益。此次公告正是為了明確有關監管措施而出臺的。
對于企業出口退稅和結匯問題,公告明確:海關對電子商務出口商品采取“清單核放、匯總申報”的方式辦理通關手續。電子商務企業可以向海關提交電子《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申報清單》,逐票辦理商品通關手續。在此基礎上,電子商務企業每月定期將上月結關清單所涉貨物的數量、金額、件數等相加,匯總形成《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向海關申報,海關據此簽發報關單證明聯,從而有效解決跨境貿易電子商務出境商品出口退稅和結匯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