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風險管理在國內的發展現狀分析
2003年第一季度,中航油(新加坡)公司作為中央企業中國航空油料集團公司的下屬子公司,開始染指石油期貨交易,雖然開始初試成功,但隨后一路虧損,04年3月直至5.54億美元的巨虧方大白于天下。這一巨虧也創造了中國企業在國外經營的損失之最。
類似于中航油事件的還有1997年株冶從事期貨交易導致15億元巨虧、2003年中儲棉對棉花價格判斷失誤損失6億元人民幣、中盛糧油在2005年大豆油業務套期失敗損失1.87億港元等等。
中航油事件及其他央企所屬企業的巨虧震驚了全世界,也引起了作為國有資產管理人的國務院國資委高度重視,為了做到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2006年6月,國務院國資委下發了《中央企業全面風險管理指引》,在央企及所屬上市公司內全面推進全面風險管理建設工作,并將風險管理工作的成效和央企負責人年度考核掛鉤,進一步增強了企業實施ERM體系建設的力度。
可以說中航油(新加坡)事件的發生,啟動了中國企業風險管理建設的序幕,從2006年6月《指引》下發以來,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全國工商聯等政府部門、監管機構和行業協會下發了一系列的風險管理的文件,旨在增強相關企業的風險管理建設力度。
2008年5月22日,財政部亦聯合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審計署等四部委,共同下發了《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要求所提及的企業包括上市公司在內,于2009年7月1日前構建自己的內部控制體系,該《規范》被稱為中國的“薩班斯法案”,此舉旨在通過法律形式,加強企業的內部控制體系建設,從內部防范風險事件的發生。
獨立風險咨詢機構Protiviti于2007年7月發布了首份《中國大陸風險氣壓計調查報告》,該報告主要面向中國大陸500強上市公司的高層管理者進行調查,涵蓋制造、分銷、能源、金融、房地產等14個行業。此前,該機構已完成包括美國、英國、荷蘭、法國、意大利、日本以及香港等10個國家和地區的同樣調查。通過與這些國家和地區的比較,找到了內地企業在風險和風險管理方面存在的一些問題,歸納總結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闡述:
1. 上市公司面臨的十大風險
調查結果顯示上市公司面臨的十大風險如下:
排名 | 風險事項 | 排名 | 風險事項 |
1 | 市場及其演變(趨勢、全球化、轉移) | 7 | 健康與安全 |
2 | 關鍵績效指標 | 8 | 法律及監管問題 |
3 | 財務報告的合規 | 合同責任和/或第三方義務 |
4 | 品牌形象和聲譽 | 9 | 合規 |
5 | 客戶滿意度 | 10 | 生產/交付(質量、時間和成本) |
6 | 外部威脅(恐怖主義襲擊、火災、洪災) | 業務持續性(系統、運營、服務等) |
上市公司認為80%的風險來自于內部環境,比如財務報告的合規性、品牌形象與聲譽、客戶滿意度、生產/交付、業務持續性等,這說明企業高管人員已經認識到了有關的內部風險的重要性。
2. 風險管理能力有效性較低
通過調查企業在識別和管理所有潛在重大風險的有效性選擇,可以統計出企業的風險管理能力的有效性:
受訪國家或地區 | 中國大陸 | 美國 | 英國 | 意大利 | 荷蘭 | 香港 | 法國 |
認為該公司在識別和管理所有潛在重大風險“非常有效” | 9% | 53% | 37% | 35% | 29% | 22% | 20% |
可以看出,內地的風險管理有效性比例遠低于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水平,也直接地反映了內地企業在風險管理方面與世界的差距。
另外,在滿分為10分的企業平均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中,內地上市公司只得了3.65分。顯然,上市公司的平均風險承受能力偏低。
3. 風險管理架構配置缺乏
在比較該公司在風險管理能力方面選擇“非常有效”和“不是非常有效”的公司之后發現,兩類公司在風險管理架構的配置上存在著較大的差異,數據顯示如下:
風險管理實務 | 內部審計部門 | 獨立風險監督委員 | 正式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 | 風險監控和報告程序 |
“非常有效”的公司 | 74% | 30% | 32% | 30% |
“不是非常有效”的公司 | 3% | 3% | 26% | 8% |
顯然,內部審計部門是企業風險管理基礎架構中最常用的形式,但是僅僅依靠內部審計部門并不足以進行有效的風險管理和戰略性規劃。
其它有關風險管理架構的調查結果列示如下:
工作責任人及承擔工作內容 | 我國大陸企業 | 美國企業 |
責任人 | 承擔比例 |
風險管理政策的制定工作 | 首席執行官 | 45% | 這三項工作: CRO均承擔25%以上; 首席財務官均承擔20%以上; 風險委員均承擔10%左右。 |
風險委員會 | 20% |
風險管理執行工作 | 運營部門經理 | 合計超55% |
首席執行官 |
風險管理報告方面的工作 | 首席執行官 | 均超15% |
首席財務官 |
運營部門經理 |
從數據可以看到,雖然國際上企業普遍采用的風險管理架構模式是——董事會下屬的獨立風險委員會的風險監督與報告流程,但是由于首席風險官(CRO)這一崗位在內地還沒有普遍推行,因此在這三項工作的調查中幾乎看不到本該承擔風險控制責任的CRO。
通過比較得出,大多數內地上市公司依然主要依賴首席執行官和運營部門經理們實施風險管理的監督職能。然而,有研究表明,企業運營與管理風險常常被看作是相互依存又相互排斥的兩股力量,因此,建設高水平、系統性的風險管理架構是提高內地上市公司風險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