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兩位權威人士周五確認,中國證監會近日再次下發文件重申禁止證券公司通過傘形信托、P2P平臺、自主開發相關融資系統服務等形式,為客戶與他人、客戶與客戶之間的融資融券活動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務。
文件并稱,不得向證券資產低于50萬人民幣資產的客戶融資融券。從2015年1月19日起,證券公司不得為證券資產低于50萬的客戶開立融資融券信用賬戶,向其融資融券。
周五下午證監會例會上,發言人對此文件的詢問未予回應。
對于已開立融資融券信用賬戶且證券資產低于50萬人民幣資產的客戶,繼續按證監會原有政策和規定執行,不因為這一資產門檻而強行平倉,但證券公司應加強風險評估,做好風險提示和客戶服務。
文件進一步指出,不得為在本公司及與本公司具有控制關系的其他證券公司從事證券交易的時間連續計算不足半年的客戶,開立信用賬戶,向其融資融券。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1月19日表示,對證券公司開立融資融券信用賬戶時證券資產低于50萬的客戶,繼續按證監會原有政策和規定執行,不因為這一資產門檻而強行平倉。對這類客戶,證券公司要加強風險評估,切實做好風險提示和客戶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