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購規則:為海外收購中資企業打上一針
不想違法的話,就先打上一支防疫針。
我寫此文的目的,是想為海外發展的中國企業打上一針,針管里的藥水起到重要的防疫作用。
中國企業收購國外公司,不僅要考慮投資回報率,更重要的是了解和正確運用目標國法律。否則,將鑄成是失敗的結局,甚至涉嫌刑事犯罪。
收購英國上市公司,法律規定必須遵守要約規則。
第一,什么是并購規則?
--并購規則全稱為“城市收購和合并規則”,這是一套公正的法律規則。
--外國公司可在符合并購規則的前提下,收購英國上市公司。
第二,如何適用并購規則?
--并購規則適用于要約方和受要約方。
--外國公司在收購英國上市公司之前,須由財務顧問,向收購與合并委員會進行咨詢。
--禁止受要約方的董事阻撓并購或是提供更優惠的待遇。
第三,保密準則為什么是要害?
--在任何公布之前,所有知曉相關信息的要約方和受要約方的董事和要約參與人員,必須對相關信息保守秘密。
--價格敏感信息保密,需遵循《2000年金融服務于市場法》(FSMA)中,市場濫用和內幕交易相關條款。
--從廣義上來說,絕大部分情況下,泄密都構成違反《刑事審判法》第五部分規定的刑事犯罪。
第四,發布要約公告需注意什么?
--在接觸受要約方之前,僅有要約方承擔做出任何公告的責任。
--在接觸受要約方之后,由受要約方主要承擔作出公告的責任。
--如果要約方成為謠言和猜測的對象,或受要約方的股票價格產生10%的波動,受要約方應向收購與合并委員會咨詢,并由委員會決定公告與否。
--即便要約方并未正式提出要約,委員會也可規定,雙方中的一方,有義務發布公告。
--要約的首次公布,即意味著啟動了“要約期間”,該期間,直至要約被無條件接受或要約失效為止。
--除非信息泄露,受要約方無需對新要約方的存在和名稱做出公告。
--要約方在作出任何明確公告之前,須確保有能力完全履行所有現金對價。不需要第三方融資的一方具備優勢地位。
第五,要約期限如何規定?
--一旦要約方被公布,要約方則有28天的期限,這個期限稱為,正式提出要約或就此停止的“PUSU”期限。在此期限內,要約方可公布要約意圖,也可宣布停止要約。
--在要約期限內,提出停止要約的要約方,在接下來的6個月內不得投標。除非征得委員會和受要約方的同意,另行設定期限。
第六,中國政府審批有多大作用?
--中國企業進行海外投資,可能需要辦理多項國內監管審批。
--中國的要約方,應在發布收購要約文件或計劃書的81天內取得批準。
--委員會不會將中國國家發改委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審批,視為可以接受的條件。因為,委員會認為此類審批,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政治或經濟因素的影響。
--如果滿足委員會要求的各項先決條件,獲得委員會批準后,可以提出收購要約。
第七,并購信息如何披露?
--要約方和受要約方的信息,須以相同方式提供給受要約方的全體股東。
--任何信息的披露之前,最好向全權法務顧問深入咨詢,防止發生任何違反FSMA規定和《刑事審判法》條款的犯罪行為。
--委員會允許要約各方,在網站發布要約相關信息和接受新聞媒體采訪,但必須是在不違反要約規則的前提下。公開的信息,不應包括此前尚未公開的任何信息。不謹慎的發布和談話,將在要約期間更改很麻煩,如未來的利潤和預期,資產價值等。
第八,哪些做法是禁止的事項?
--禁止在收購要約之前和期間進行交易。
--由于潛在收購要約的價格敏感問題,并購規則實際上只允許要約方,在公布收購要約之前,完成對手要約方股份的收購。
--要約方需要掌握技巧并控制非法風險,最重要的是向顧問咨詢后再做決策。
第九,哪些信息必須在收購要約期間披露?
--在收購要約期內,要約方和要約方的任何關聯方,以及與要約方達成補償的第三方,必須予以公開披露,使第三方和要約方一致行動。
第十,犯什么錯,須強制性要約收購?
--如果要約方、要約關聯方或要約公示一致行動的任何人(包括任何董事),在任何時候收購了受要約方的任何權益,導致要約方持有的收益要約方股份權益達到或超過30%,則必須對受要約方的剩余股份進行強制性收購。
第十一,犯什么錯,要約價格必須最高?
--強制收購的價格,必須是發出要約之前的12個月或要約期間,受要約方的最高價格。
--如果要約方或要約關聯方的任何人,在發出收購要約之前三個月內,買入受要約方的任何權益,或在要約期間或關閉之后待承諾之前,要約方或其關聯方的任何人,以高于要約價格,買入受要約方任何權益,則必須將要約價格,提高至為此支付的最高價格。
第十二,中國企業投標的優劣在哪里?
--制定收購計劃需將政府審批要求考慮在內。
--往往無需外部融資,處于收購要約期間優勢地位。
--滿足并購規則規定的后續現金確認要求。
--相對愿意接受沒有協議終止費安排的收購。
2012.09.24.1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