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于利而動”,從經濟學角度闡述,它反映了企業經營的本質是為了追求利潤。也就是說企業的一切行為都是因利而動,這不僅是企業的本質,同樣也是衡量企業行為的根本準則。
經商買賣雙方,雖非敵我關系,但賣方要想讓買方來購買商品,如能“以利誘之”,引發消費者的購買欲望,也不失為經商不可缺的一種策略。
價格,它是推動商品銷售的杠桿。在競爭對手之間,在質量、功能相同的情況下,誰的商品價格低,誰就有可能在較大范圍內占有市場。
德國頭號零售企業阿爾迪公司成功的決竅,就是薄利多銷。他們提出的口號是:保證出售的商品最低價。顧客如發現同樣的商品在別的商店價格更低,即馬上將差額退還顧客,并給與獎勵。這使得阿爾迪商店門庭若市,生意興隆,不久,“阿爾迪”聲名鵲起,家喻戶曉。誰都知道“阿爾迪”是最便宜的商店。
正因為他們運用了“以利誘之”的銷售策略,使這家公司贏得德國零售業的冠軍,阿爾迪商店因此也遍布歐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