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廣東湛江徐聞供電局
地點:廣東省 - 湛江
時間:2011/12/19 0:00:0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法律、法規和規章。
一、供電方向用電方發出的通知的投遞地址以本通訊地址為準。
二、結算電價:
三、用電方對供電方用電檢查、抄表應提供方便。由于用電方原因未能如期抄錄電表讀數時,供電方可通知用電方待期補抄或暫按前次用電量計收電費,待下次抄表時一并結清。在供電方集中抄表系統正式投入運行后,雙方同意按集中抄表系統計量電量為準。若集中抄表系統出現問題影響計量準確性,則以現場抄表為準。
四、供電方應于抄表當月以平信方式向用電方派發電費通知單,用電方應于供電方派出電費通知單之日起8日內,向供電方繳清電費。用電方在上述規定期限內未繳清電費,由供電方在派出電費單之日起第9日開始計收電費違約金。違約金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費金額千分之一計算。電費通知單的投遞時間以投遞單位記錄的時間為準。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時,應先交清電費,然后再協商解決。用電方承諾并授權供電方從本登記表所列銀行賬戶直接劃扣用電方電費。
五、計量電能表表后出線至用電方側的低壓電力設施由用電方負責維護并承擔由此可能產生的法律責任。計量電能表及附件的購置、安裝、移動、更換、檢驗、拆除、加封、啟封及表計接線等,均由供電方負責辦理,用電方不得私自變動。用電方應負責保護安裝在用電方處的用電計量裝置,發現計量裝置遭受破壞或計量不準時,應及時通知供電方處理。用電方有權要求對計量裝置進行校驗,但如果校驗合格,則校驗費等相關費用由用電方承擔。
六、用電方應依法用電,不得從事危害供、用電安全,擾亂供、用電秩序的行為,不得以任何方式實施竊電。用電方竊電的,供電方有權當場中止供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雙方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及《供電營業規則》等法律文件規定的內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