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九段線到底是一條什么線?有人認為,20世紀30年代中國劃定的這條線以內所有的島礁沙洲及海域都是中國的主權,外國艦艇未經許可不得入內。將“U形線”解釋或主張為歷史性水域,比較“國界線”說更加難于成立。什么是歷史性水域?《牛津法律大辭典》的定義是:“國際法上,海灣可通過普遍默認而成為一國內水的組成部分,盡管該海灣的封閉線超過一般法律所允許的界限。”在國際海洋法的實踐中,歷史性水域一直是一個存在嚴重爭議且沒有為國際社會普遍承認的國際海洋法律制度,在國際海洋法公約中也沒有作為一項國際海洋法律制度固定下來,所以,主張“U”形線適用于歷史性水域的論點很難得到相關的法律支持。由于歷史性水域的法律地位等同于內水,在該水域內,未經準許,外國船舶是不容許航行和通過的。顯然,“U”形線內的水域決不可能成為內水,那勢必招致所有國家的反對和抗議,從而使我國在南海的地位更加不利。在北部灣劃界談判中,越南曾經主張北部灣是其歷史性水域,對此我們堅決反對,美國、法國等也表示反對。如果在“U”形線問題上我們堅持歷史性水域的主張,想必也會遭到各國反對。臺灣在南沙群島的立法中,最初把“U”形線作為歷史性水域寫了進去,后來分歧很大就刪除了,最終的正式文本中沒有這一條。由此說明,臺灣的立場也發生了變化。 這條“南海斷續線”是數十年來我國政府一貫堅持的一條海上疆域線,線內的島礁及其附近的海域都是中國領土的組成部分。中國對這條線以內的島礁沙洲擁有歷史性權利,也就是說,中國對位于線內的南海諸島擁有主權。因此,斷續線是表示界內的島嶼及其附近海域歸屬中國,而不意味著線內的全部海域是中國的內水。線內海域的地位,可根據《海洋法公約》的有關規定,為南海諸島的島礁劃定其管轄范圍。
群島制度很難適用于南海諸島
群島是指地理上被認為是一個整體的許多島嶼。群島制度能否適用于屬于大陸國領土之一部的群島?這種遠離大陸的群島,即大洋中的群島可否根據群島原則測算其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這是同我國對南海諸島主權權利的行使息息相關的。我國代表團1973年7月14日向聯合國海底委員會提出的《關于國家管轄范圍內海域的工作文件》中,第f條(6)款規定:島嶼相互距離較近的群島或列島,可視為一個整體,劃定領海范圍。這項規定是可行的。譬如,東沙群島的北衛灘、南衛灘、西沙群島東北的宣德群島、西南的永樂群島、南沙群島中的雙子群礁、中業群礁、道明群礁、鄭和群礁、九章群礁、尹慶群礁,以及整個中沙群島,均可作為一個整體劃定其領海范圍。這些島、礁、沙、灘,相連的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在本質上構成一個地理、經濟和政治的實體,或在歷史上已被視為這種實體。但是,就目前來說,將《海洋法公約》有關群島的規定完全適用于南海諸島是行不通的,根據《公約》第四部分,群島制度的適用僅限于“群島國”。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21條第3款規定,“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巖礁,不應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南沙群島中,高于高潮線的島、礁、灘雖有幾十個之多,但除了太平島以外。其他島礁均無法靠自身資源維持人類居住,它們只能在周圍劃出12海里領海區或者更小的范圍的“飛地”。因此,我們只能主張這片海域內的島嶼主權屬于中國,而不享有完全的專屬海域權益。南海聲索國可以根據國際法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有關規定,與中國談判南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等海洋權益問題,而不是采取單方面行動占領中國的島礁沙洲等主權性質上的既有領土。單方面占領中國的島礁沙洲,屬于侵犯中國主權;單方面劃定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范圍,屬于侵犯中國的海洋權益。
總而言之,在南海問題爭端中,中國堅持的底線應該是堅決維護南沙群島的島嶼主權,這是不容談判的。在此基礎上,可以談判的空間有三個:一是中國享有完全主權的島嶼是以群島方式劃定領海基線,還是以單獨島嶼劃定領海基線?二是12海里領海之外是否繼續劃定200海里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三是沿海國單方面宣布的200海里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延伸并侵犯到中國南海島嶼及其領海范圍內的時候,應按照島嶼決定海洋的國際法原則予以拒絕。但拒絕到何種程度,如何劃分需要談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