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伯特規則的六大原則
一、根本原則:
平衡:保護各種人和人群的權利,包括意見占多數的人,也包括意見占 少數的人,甚至是每一個人,即使那些沒有出席會議的人,從而最終做到保護所有這些人組成的整體的權利。正是幾百年來,人們對這種平衡的不懈追求,才換來了 議事規則今天的發展。
這被稱為羅伯特規則的核心原則。
如果套用企業核心能力的話,這個正是羅伯特規則的核心能力。也是獨 特點。保護各種人群包括多數方,少數方,個體,缺席者和整體利益,并經過充分有效的辯論,讓各方意見充發表達,考慮從和諧一致到針鋒相對,考慮每個成員意 見,就大量復雜程度各異的問題達成最大程度的一致,總之在如此之多的要求下最大程度體現一個組織的總體意愿,羅伯特議事規則是目前人們找到的最好方法。
這也回答了我在文中最開頭講的羅伯特規則能贏的最根本原因。
二、對領袖權力的制約原則:集體的全體成員按照自己的意愿選出領導者,并將 一部分權力交給領導者,但是同時,集體必須保留一部分權力,使自己仍舊能夠直接控制自己的事務,避免領導者的權力過大,避免領袖將自己的意志強加在集體的 頭上。
三、多數原則:多數人的意志將成為總體的意志。
四、辯論原則:所有決定必須是在經過了充分而且自由的辯論協商之后才能 做出。每個人都有權利通過辯論說服其他人接受自己的意志,甚至一直到這個意志變成總體的意志。
五、集體的意志自由原則:在最大程度上保護集體自身,在最大程度上保護和平 衡集體成員的權利,然后,依照自己的意愿自由行事。
六、具體原則:
同時只能有一個議題:一旦一個提議被提出來以后,它就是當前唯一 可以討論的議題,必須先把它解決了,或者經表決同意把它先擱置了,然后才能提下一個提議。
意見相左的雙方應輪流得到發言權:辯論的時候有人請求發言,主席 應該先問他持的是哪一方的觀點,如果其觀點與上一位發言人相反,那么他有優先權(比如有若干人同時要求發言)。
主席必須請反方表決:必須進行正、反兩方分別的表決,缺一不可。不 可以正方表決后,發現已經達到表決額度的要求,就認為沒有必要再請反對方表決。l
反對人身攻擊:必須制止脫離議題本身的人身攻擊。禁止辱罵或譏諷 的語言。
辯論必須圍繞當前待決議題:如果發言人的言論顯得與議題無關,而 且其他與會成員已表現出了對此的反感(如噓聲),發言人的發言應該得到制止。
拆分議題:如果一個待決議題可以被分成若干小的議題,而且與會成 員傾向于就其中小的問題分別討論,可以提議將議題拆分。例如,將一個選舉兩個騎士的議題拆分成兩個議題分別表決。
改變一個既成決議比通過一個新決議需要更大的努力。這是為了避免由 于類似出席人數的變化這樣的因素所可能導致的組織決策的不穩定。
在一屆會議期間,一旦會議對某一議題做出了決定,同一個議題,或 者本質上的同一個議題,不能再次討論,除非發生了特殊情況。
如果對某個議題做了暫時性的處理(disposedof),并沒 有形成最終決定,那么不可以引入任何一旦通過就會干擾到會議再對原議題討論時的立場的提議,無論新提議對原提議有正面還是負面的影響。
所以掌握上面的六項原則,我們可以參照羅伯特規則制定出任何適合自己組織的議事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