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石家莊5月9日專電,“五一”勞動節期間,一位外來務工人員告訴記者,3年來,他到3個城市打過工,雖說許多用工單位都是用“年薪制”的辦法防止中途跳槽,但更讓自己害怕的是,有的用工單位在“試用期”一結束就“按點”辭退。這種“試用期”辦法,他經歷過兩次,每次都是只管飯或給點基本生活費就掃地出門。
目前勞動者就業崗位不穩定,勞動報酬低,缺乏社會保險,勞動合同普遍呈現出短期化傾向,加大了政府對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等扶持再就業的開支,增加了社會就業壓力。同時,反復的求職和失業嚴重影響了下崗失業人員的就業信心,增加了社會救濟的負擔。
要防止勞動合同“短期化”的現象,必須嚴格規范企業“試用期”行為。按照《勞動法》的規定,試用期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但有些企業濫用“試用期”,通過“試用期”方式盤剝勞動者,要嚴格執行經濟補償金制度,規范企業用工行為。同時,必須嚴格限制勞動合同“一年一簽”的做法,對在同一單位、同一性質的勞動合同,連續簽兩次之后,第三次續簽必須簽長期合同,以保證勞動者職業的相對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