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正式施行,而《規定》中關于“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的解釋,使得“下班買菜出意外算工傷”成為熱議話題。昨日,廣州市蘿崗區法院公布了兩起不能認定為工傷的事故。經辦法官指出,下班途中買菜受傷不一定算工傷,能否認定要滿足多個要素,并且要排除“醉酒和吸毒”兩種意外情形。
案例1:
下班后醉酒駕車
途中遇車禍身亡
阿明是一家建材公司的員工,一天下班后與同事聚餐,喝了不少酒。聚餐結束后,阿明回公司加班到晚上九時多后,駕駛自己的一輛無號牌摩托車回家。途中,摩托車撞到一輛停在路邊的重型牽引車,阿明不幸身亡。經交警部門及司法鑒定中心檢驗,阿明屬醉酒無證駕駛,交警認定阿明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
阿明的父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社局經審查后認定阿明的死亡為非工傷死亡。阿明父親不服提起訴訟,一審、二審法院均駁回了阿明父親的訴求。
經辦法官指出,雖然阿明是在下班的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但是因醉酒出車禍身亡,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故不能認定為工傷。
案例2:
工作餐中飲酒
回到宿舍死亡
阿昭在一家工程公司從事監理工作,2012年年底,公司完成了在某樓盤的基建項目,在參加完竣工驗收工作會議后,阿昭與同事一起用工作餐,并在餐桌上舉杯慶祝。晚餐結束后,阿昭一回到宿舍就倒在床上一動不動。阿昭被同事送到醫院后經搶救無效死亡,醫院診斷阿昭死亡的直接病因為急性酒精中毒。事后,阿昭父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社局認定阿昭的死亡為非工傷死亡。阿昭父親提起訴訟,經一審及二審后,均駁回了阿昭父親的訴求。
經辦法官指出,根據醫院診斷阿昭死亡的直接病因為急性酒精中毒。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職工存在“醉酒或者吸毒”的情形,不能認定為工傷。
法官說法:認定工傷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
經辦法官指出,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認定工傷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要素:1.雙方建立的是勞動關系;2.發生傷害事故是在合理的上下班途中;3.責任事故認定中,本人無責、負次要責任或同等責任,或責任難以認定;4.傷害是由于交通事故(包含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所導致。
因此,下班途中買菜受傷,只是符合“合理的上下班途中”這一要素,能否認定為工傷還要取決于是否同時滿足另外三個要素,并且,還需要排除《工傷保險條例》中關于“醉酒與吸毒”兩種意外情形。
(轉自:廣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