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去年暑假起我一直在快餐店打工,開學后我也是每周去工作四五天,每次都上3個小時的班,可到現在他們卻不跟我簽訂勞動合同。我要求單位按《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賠償金?!苯?,大三學生小東找到記者,非要報社幫他維權??伤囊蠛侠砗戏▎??
問:小東目前是個正在上大三的學生,他有權要求打工的快餐店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賠償金嗎?
答:他是否有權提出這種賠償請求,要看他與快餐店之間是不是勞動關系?!秳趧雍贤ā访鞔_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這就是說,若小東與快餐店之間屬于勞動關系,單位就必須與之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就要向小東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賠償;但如果他們不屬于勞動關系,小東就無權提出賠償要求了。
點評:在校大學生小東與打工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是他能否得到賠償的關鍵因素。
問:那么小東以及像他這種大學生,與打工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呢?
答:這個問題很有代表性。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像小東這種大學生,其身份是學生,與學校有著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不具備與打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所以,他與快餐店之間不屬于勞動關系。
點評:原勞動部頒布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觳偷瓴慌c打工的大學生簽訂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所以小東要求單位支付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賠償,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
(轉自:勞動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