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夏,去年大學畢業。當時工作不好找,本著先找一個單位干著以后再說的想法,他匆匆在一個體小型企業就業。然而,該企業工資少、待遇低,條件差。
最近,一家各方面條件都很好的大型企業在招工,他立即前去應招,結果一試即中。被聘后,他立即辭去原企業的工作,當月即到大企業上班。
可是,由于社會保險費用是按月繳納的,他的社會保險費已由原用人的企業繳到了月末,新用人單位無法繳納當月的社會保險費,也就沒有給他辦理社會保險轉移登記手續,準備下月登記繳費時一并辦理。
誰知,就在這個期間,附近一化工廠爆炸波及到他所在的工廠,他在撤離時不幸被重物砸傷。
事后新的用人單位給他申報了工傷。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他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受傷沒有異議。可是,因為用工主體和繳費主體不一致,不同意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費用。
那么,勞動者跳槽到新單位沒及時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手續,“真空期”發生工傷事故該怎么辦呢?相關賠償費用應由誰承擔?
說法:
《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該條例第62條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據此,小夏來新單位上班,新單位應當及時給小夏繳納工傷保險。沒有繳納工傷保險,小夏上班風險責任即應由新的用工單位承擔。也就是說,小夏的工傷費用應由新的用人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