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藥代表的社會定位探究
黃德華
四 醫藥代表的社會教育
4.1 醫藥代表的社會教育 WHO對于醫藥代表的培訓有嚴格規定:第17條,醫藥代表應當具備適當的教育背景,他們必須經過充分的培訓,擁有足夠的醫藥技術知識,誠實地介紹藥品信息,用準確和負責任的態度來開展藥品宣傳活動。雇主有責任對醫藥代表進行基礎培訓和連續性培訓。培訓內容應當包括WHO的倫理準則。
為了監督雇主對醫藥代表的培訓,很多國家采取了社會教育的方式。澳大利亞的醫藥代表培訓項目,是通過昆士蘭大學的在線教育課程進行。他們要求所有新醫藥代表入行6個月內開始課程,并且在入行兩年內完成。其課程包括“澳大利亞醫藥管理章程、藥理學介紹、讀懂藥品說明書、讀懂臨床證據”等。
日本在1997年通過藥事局成立醫藥代表教育和認證中心,專門負責醫藥代表的教育和培訓,2004年日本藥事法把醫藥代表的教育提高到法律高度。醫藥代表的教育內容涉及藥品道德,疾病與治療學,藥品說明書與藥品上市后的監測等。每2年對醫藥代表就專業知識與職業道德進行考核,不合格者繼續學習,給予2次機會,第三次依然不合格者,今后不得從事醫藥代表[9]。
法國很多高等學府都進行醫藥代表的職業學士教育,如著名的綜合性國立大學克萊蒙費朗第一大學,她成立于1810年,與世界40多個國家的公立大學建立了協作關系(包括武漢大學),她在藥學院設立了醫藥代表的職業學士。故我們既要加強藥企本身對醫藥代表培訓的管理,也要通過教育部門合作,通過專門的院校來完成醫藥代表的職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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