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加強商業行為中的他律
黃德華(杭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于2006年6月29日通過,并給予公布于當天實施執行.這是我國加強商業行為中他律的劃時代法律。其中與我們醫藥行業相關的法律條文如下:
七、將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修改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八、將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我們可以從中發現本次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將商業賄賂犯罪的主體擴大到公司、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這意味著發生在醫療機構的藥品、器械采購中的商業賄賂行為,如收取藥品回扣、贊助費、新藥推薦費等,數額較大的,也將以商業賄賂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所以我們作為醫務工作人員要拒絕任何形式的商業回扣,醫療單位要贊助費等也是違法行為。作為醫藥代表行賄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我們不能給予藥品回扣,新藥推薦費等,我們要做醫生在治療疾病減除患者痛苦的好幫手!成為良醫伙伴滿足醫生用藥知識的需求,為他們高效地提供藥學服務,造福黎民百姓!
作為公民一方面要加強自律,嚴格要求自己做有道德的人,作為醫藥代表要以良醫伙伴為奮斗目標,嚴格要求自己要為病人著想,并以他們的利益為首位,另一方面要認真遵守社會的他律,不要去觸犯刑法,不要去拉醫生下水,不要讓醫生觸犯刑法。加強自律并遵守他律才會長久并造福而他人,是利人又利己的大事。讓我們堅持去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