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對醫藥代表教育與監管的思考(2)
黃德華
在很多國家醫藥代表都需要認證或注冊,這一方面方便了對醫藥代表的管理,防止商業賄賂;另一方面也對醫藥代表整體水平和素質設了一個門檻。如何加強對醫藥代表的監管呢?
黃德華認為:一是要完善立法,規范行為。SDA應盡快出臺《醫藥代表行為準則》,完善《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等配套規章制度,明確相關規定,內容應包括醫藥代表職能、準入標準、行為規范、法律保護等,將醫藥代表納入法制管理,操作規程要具有可操作性,變運動式監管為制度性監管。如美國根據商事法率先為醫藥代表立法,2006年6月美國馬薩諸塞州參議院通過了一項法案,這將是第一個對醫藥代表實施法律管理的法案。他們認為任何干擾醫生正常處方的做法都必須在法律上加以禁止。醫藥代表法將調整各方面的沖突,讓醫藥學與產品的醫藥學知識在運作中增值,并保護商法活動中的弱者-患者。
二是要準入注冊,持證上崗。醫藥代表必須具備一定的學歷和醫藥專業知識,以充分發揮新藥推廣、提供信息的職能,起到醫院和生產企業間的橋梁作用,有關部門要做好醫藥代表的專業培訓、資格認定、執業注冊等工作。如在法國,1993年7月就設立了醫藥代表認證系統。醫藥代表必須擁有特定學校(需經國家醫藥代表專業委員會批準)的文憑證書和為期一年的學習,還要在制藥企業接受4個月的培訓。在每個醫藥代表工作期間,制藥企業必須一年兩次檢查其產品和知識。一旦醫藥代表水平不達標,證書可能被暫停。該義務為法定,并適用于制藥企業所有醫藥代表和外部銷售人員。如1993年日本厚生省確認了醫藥代表的任職資格體系。(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