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德華點評:藥企營銷不帶金(5)
黃德華
藥企營銷不帶金之四化“帶金”為“激勵”。該文揭露了很多外企帶金的做法“獎勵”法:1、設置獎勵門檻。設置一個單人月銷量底線。例如每人每月處方200盒為限,200盒以下,是沒有任何獎勵的;超過200盒,就可以得到一個獎勵;超過400盒,又可以得到一個更大的獎勵。
2、設置合法獎勵。設置的獎勵是贊助培訓、學術會議、實驗研究等,例如獎勵培訓,則培訓可以選擇學術培訓,也可以選擇非學術培訓:領導力培訓、親子教育等。培訓地點可以是當地,也可以是國內其他地方,資源充足的話,國外也未嘗不可。
黃德華認為化帶金為激勵的方法是變相給予回扣。第一個方法實質就是給予回扣,是借獎勵之名行行賄之實,醫生不是藥企的員工,藥企為什么要給他們發獎勵?
第二種方法其實也是要不得的,藥企不是醫院的上級,藥企為什么要給醫生進行非學術性的培訓?在我國,如果可以公開賬目,進入醫院合法的財務管理體系,那是允許的。但現實生活中,這些培訓操作都沒有進入法律所要求的明賬,都屬于暗賬。這筆費用在外資在華企業有很大的比例,有家外企E公司,這筆費用占有藥價的10%左右。
黃德華在從事醫藥代表與醫藥代表的管理時,堅決不批準給予醫生的與醫藥學無關的培訓,如拓展訓練等非學術培訓。堅決發對賣繼續教育學分送給醫生。堅決反對獎勵性的學術培訓,即使有學術性的培訓,那也是通過醫藥學會進行。(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