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
——權益保障法解析及案例分析
課程背景:中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歷經多次修訂(如2023年修訂強化性騷擾防治、就業性別歧視規制等),需普及新規內容及適用場景。 國際公約推動:我國是《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締約國,需將國際標準融入國內實踐。女性就業機會、薪酬平等、晉升障礙等問題頻發。據全國婦聯統計,約24.7%已婚女性曾遭遇家暴,但法律救濟意識不足。MeToo運動推動下,企業及機構亟需建立合規機制。婦女權益涉及勞動法、婚姻法、反家暴法等多領域,需系統性法律知識整合。鄉村振興、數字經濟等新場景中婦女權益保護(如農村土地權益、靈活就業保障)面臨挑戰。
課程對象:婦聯、民政、勞動監察部門工作人員、婦女權益NGO工作者、社區調解員、企業HR與管理者、公眾群體等
課程時間:3-6小時
課程大綱:
第一章 總則
1、為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和婦女全面發展,充分發揮婦女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中的作用,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2、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3、堅持中國對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政府主導、各方協同、社會參與的保障婦女權益工作機制
4、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政治權利。
5、婦女有權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依法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第二章 政治權利
1、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國家積極培養和選拔女干部,重視培養和選拔少數民族女干部。
3、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身和人格權益。
4、婦女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遺棄、殘害、買賣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權益的行為。
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權益
1、禁止拐賣、綁架婦女;禁止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禁止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
2、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權利。
3、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保障適齡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的義務。
4、學校和有關部門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在入學、升學、授予學位、派出留學、就業指導和服務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5、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規定把掃除婦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納入掃盲和掃盲后繼續教育規劃,采取符合婦女特點的組織形式和工作方法,組織、監督有關部門具體實施。
第五章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
1、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和社會保障權利。
2、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就業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糾正就業性別歧視,為婦女創造公平的就業創業環境,為就業困難的婦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
3、用人單位在招錄(聘)過程中,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實施的行為。
4、用人單位在錄(聘)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應當具備女職工特殊保護條款,并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等內容。
第六章財產權益
1、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
2、在夫妻共同財產、家庭共有財產關系中,不得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權益。
3、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或者征用補償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4、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項的決定,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5、國家保護婦女在城鎮集體所有財產關系中的權益。
6、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繼承權。婦女依法行使繼承權,不受歧視。
第七章婚姻家庭權益
1、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權利。
2、國家保護婦女的婚姻自主權。禁止干涉婦女的結婚、離婚自由。
3、國家鼓勵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前,共同進行醫學檢查或者相關健康體檢。
4、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提供婚姻家庭輔導服務,引導當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5、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6、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
7、婦女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與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受雙方收入狀況等情形的影響。
第八章救濟措施
1、對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控告或者檢舉。
2、對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控告或者檢舉。
3、用人單位侵害婦女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以聯合工會、婦女聯合會約談用人單位,依法進行監督并要求其限期糾正。
4、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等方面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申請鄉鎮人民政府等進行協調,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章法律責任
1、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履行報告義務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2、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履行報告義務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3、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未履行報告等義務的,依法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相關許可證,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4、違反本法規定,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婦女人格的,由公安、信、文化旅游、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改正,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5、用人單位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和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章附則
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案例分析
案例1、產假超過98天算事假?
案例2、網絡服務應針對未成年人設置消費管理
案例3、離婚藏匿孩子不可取!
案例4、婚內患病 另一方應履行扶養義務
案例5、離婚時女方精神抑郁且生活困難 判決男方給予經濟幫助
案例6、人身安全保護令 受家暴婦女的“防護盾”
案例7、離婚婦女有權享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拆遷利益
案例8、夫妻一方為照顧家庭付出較多的可以給予適當家務勞動補償
案例9、離婚時分割共同財產 應貫徹照顧女方原則
案例10、丈夫將大量錢款匯入第三者名下銀行賬戶 法院判決返還原配
案例11、離婚婦女的房屋居住權應予保護
案例12、出嫁的女兒可否享有繼承父母財產的權利?
案例13、以哺乳期女職工拒絕接受額外增加工作為由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違法
案例14、女方確有證據證明男方對外所借款項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案例15、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未享受退休待遇女職工與續用單位之間仍應認定為勞動關系
案例16、男方父親為兒子、兒媳購買房屋贈與資金不因男方
單方出具借款協議而轉化為借貸關系
案例17、哪些紅包含特殊數字具特定寓意,認定贈與不支持返還
案例18、哪些轉賬含特殊數字具特定寓意認定贈與不支持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