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今日,小貸公司共計16家在新三板掛牌(就地域分布而言,江蘇省占比最大,共計10家,且全為以“三農”貸款為政策導向的“農貸”,另浙江、山東、黑龍江、安徽、遼寧、山西各1家)。考慮到小貸公司業務特點(屬貨幣金融服務行業,不涉及技術研發,業務相對單一,只貸不存、小額分散)、信貸規模、人員配備、企業性質(多為民企)等與其他大型金融服務企業仍有一定差距,現對已成功掛牌的小貸公司反饋情況試做總結、分析,期對意向掛牌公司參考借鑒,留以自查。
1、小額貸款公司具有顯著地域特征,以各省、市金融辦為本轄區內主要監管機構,地方政策存在差異。如有地方監管機構要求⑴擬掛牌的小貸公司需提前一定時期向省金融辦備案(江蘇省金融辦于2013年12月26日印發的《關于調整監管政策的通知》(蘇金融辦發【2013】102號)第五條規定,支持有意愿、有條件的A級及以上農貸公司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交易。擬掛牌農貸公司須提前6個月向省金融辦提出備案。);⑵股權轉讓受限(江蘇省金融辦于2011年9月23日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工作的通知》(蘇金融辦發【2011】50號)第五條規定,嚴格小貸公司股權轉讓的管理。小貸公司開業后一年內不得辦理股權轉讓。為使得擬掛牌公司同時滿足股轉系統與監管機構有關交易制度的要求,公司全體股東承諾在現有監管政策未發生變化的情況下,公司掛牌后的股份轉讓采用協議轉讓方式進行,不采用做市商及競價轉讓的方式。“鑫莊農貸830958”);⑶股東適格性:在銀監會與央行發布的《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文)總體指導下,由各地監管部門根據“誰試點、誰負責”原則另行制定細則(可突破指導意見中關于單個股東持股比例10%的上限的規定);⑷如監管機構對小貸公司進行年度評級,需針對評級、扣分情況結合地方政策一一說明級別、扣分原因;
2、業務資質:除小額貸款業務外其他貨幣金融服務業務(如有)是否獲取監管機構審批。如應付款保函業務、融資性擔保業務、小微企業私募債業務等;
3、由于小額貸款公司業務具有特定區域限制,需核查公司業務開展區域、公司客戶分布情況與小貸公司所轄地域、核定經營范圍是否一致;
4、業務監管:⑴小貸公司主要以自有資金發放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成為重點核查對象。除自有資金外,公司融資渠道(銀行授信、同行業拆借等)、融資利率、融資資金用途、融資報備審批手續等應結合各地政策、公司實際情況等予以詳細列示,如是否存在“P2P”、向內外部人員或企業集資、變相吸引公眾存款等情形;⑵所貸客戶資金用途有無明文規定,以“三農”為政策導向的小貸公司有無涉農貸款的具體比例要求,“三農”客戶認定的依據;⑶重點根據當地監管政策重點核查①關聯方貸款、向關聯方提供擔保;②客戶有無擔保公司、典當行、第三方理財公司等其它類型涉及貨幣經營的主體;③貸款利率(年度平均貸款利率、單筆客戶、關聯客戶貸款利率)、是否超限或為爭攬業務而低于規定利率下限、有無變相收息、如何進行有效的現金管理等;
5、需有健全的業務(如《XX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貸款管理辦法》、《貸前調查實施辦法》、《貸后檢查實施辦法》、《辦理貸款操作程序》、《貸款審批實施辦法》、《抵押、質押、保證貸款辦法》等涵蓋貸前、貸中、貸后全流程管理制度)、風控(貸審會)、內控制度且嚴格執行(業務紙質文件、會議決議、紀要等);
6、訴訟及逾期還款、不良貸款情況:如實披露涉訴及進展情況,逾期貸款有無擔保措施、所占貸款余額比例是否過高、有無采取處置措施或其他法律救濟手段,貸款本息追索方式是否合法合規,不良貸款是否對公司持續經營產生實質影響;
7、小貸公司股東所持股權可質押,出質人具備相應償債能力及較好的信用記錄,不會因債務不能清償而導致債權人行使質押權后公司股權結構變更即可(證明出質人資信能力、資產實力,“海博小貸831199”);
8、同業競爭:江蘇省金融辦允許所轄區域小貸公司獲得業務資質審批后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為避免同業競爭,擬掛牌公司除公司、控股股東、董監高出具《避免同業競爭承諾函》外⑴公司應停止開展擔保類業務(現有已簽約但尚未執行完畢的合同可繼續履行直至完畢),該同業競爭業務范疇不涉及現行法律法規規定專屬于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而擔保公司不得開展的業務,如江蘇省“開鑫貸“業務;⑵控股股東、董監高轉讓所持有其他擔保行業公司股權(如監管機構限制一定時期內最高轉股比例,可召開股東會對轉股事項予以確認,待股權再次轉讓條件成熟,完全轉讓直至退出)。
總之,股轉系統關于小額貸款公司掛牌核查重點在于中央與地方監管就小貸公司設立、經營、風險控制等監管制度體系框架下的合規運營。制度的把控永遠是重中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