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A企業,屬于制造型企業,對員工實行四班三運轉排班制度,8天為一個周期。A企業規定員工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8天休息兩天,一年總工作時間不超過2004小時。
小李是該單位制造車間一名員工,2012年離職后將A企業告上仲裁,要求A企業支付小李在職期間拖欠的加班費。
案例適用相關規定:
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國務院令第174號)的規定,我國目前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這一標準工時制。有條件的企業應實行標準工時制。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應保證勞動者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9條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36條、第38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根據原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的規定,不定時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沒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限制的工作時間制度。它是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所采用的一種工時制度。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不受《勞動法》第41條規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標準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但用人單位應采用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人員不執行加班工資的規定。但是實行不定時工作人員的工作時間仍應按照相關法規文件的規定,平均每天原則上工作8小時,每周至少休息1天。
根據原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
第四條 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一)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二)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三)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第五條 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一)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二)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筑、制鹽、制糖、旅游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
(三)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案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工時制度可以分為三種,即標準工時制、不定時工時制、綜合工時制。
風險提示:
加班的特征描述
1、為了用人單位的利益
2、占用勞動者的休息時間
3、用人單位安排而非勞動者的自主行為
加班的管理要求
一般情況下,考勤是基礎
單位安排加班,一般需要支付加班費
員工自愿加班(沒有申請,沒有安排)不需支付加班費
加班爭議凸現管理瑕疵
加班流程
公司安排:
1、下達加班要求—征求員工意愿—生產—倒休或者支付加班費
2、員工申請:
員工填寫加班申請—部門審批—HR備案
—生產—倒休或支付加班費
3、員工自愿加班
員工根據需要實際生產/公司沒有特殊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