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文化是企業的行為歷史,是許許多多行為案例的累積,是被傳承的行為,是傳統。因此,企業文化是行為的表現,沒有行為的文化只是口號。企業中,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及其行為表現又是企業文化的焦點。下面我們來從案例體會企業文化建設的點點滴滴。
某企業制度中規定:
1、新進人員(含轉崗人員)試用期為三個月;
2、甲職位試用轉正后的工資為2000-3000元/月。
從這兩條規定我們可以看出,第一條沒有商量的余地,不管是誰,也不管試用表現如何,都必須經過三個月的試用。而第二條規定則出現了變數,即會根據試用表現來確定正式工資。這兩種行為規定隱含著兩種不同的管理理念。前者簡單、強調一致,后者復雜、強調差異。不難看出,前者看似公平、后者操作時可能會出現不公平。但事實也告戒我們,前者的結果是新進人員都覺得制度沒有激勵,反正都要三個月;后者的結果卻只會投訴管理人員不公正,不會認為制度沒有激勵作用。制度的合理性與管理人員的素質(不公正)相比,那個重要?一目了然。
我們再來分析第二條規定隱含的另一個文化理念。轉正后的工資規定是基礎工資?還是績效工資?只要這一問題一提出,我們自然就明白了。三個月的試用表現能說明以后的工作表現?當然不能,三個月的試用只能說明他可不可以勝任該職位工作。所以,試用轉正的工資規定說明的是職位基礎工資,即不管是誰只要他能做此份工作就可以拿此工資。哪為什么又要有寬帶?因為每個人的能力大小是有區別的。
因此,從激勵新進人員(含轉崗人員)的角度來說,第一條規定修訂為“新進人員(含轉崗人員)試用期為一到三個月或三到六個月”效果更好。
我們再來看看下面的故事。張三從職位乙調入職位甲試用了兩個月,主管認為張三表現突出,提報給張三轉正。人力資源資源專員將轉正報告壓下,同時直接與張三聯系,告訴他說:“公司規定試用期為三個月,還沒到期,不能轉正?!睆埲龑⒋耸聢蟾娼o他主管。主管也沒有將此事放在心上,就同張三說“不就是差一個月,就等一個月吧”。一個月過后,張三的主管接到了人力資源專員的電話;“公司規定甲職位的起點工資是2000元/月,不能定為2800元/月,要從起點開始?!?/span>聽完這個故事,您有什么感想?
是誰確定張三要轉正?
眾所周知,人力資源管理是人力資源管理專員與直線管理人員的職責。人力資源管理專員職責是建立制度與督導制度的執行;直線管理人員才是制度的執行者。人力資源部門畫框架,直線管理人員在框架中運行,當直線管理人員在執行中違反制度規定時,是與直線管理人員溝通,而不是將結果與當事人報告。如果不是這樣,假如直線管理人員是想要給張三一個驚喜,結果被人力資源專員一攪卻造成不快。框架給出了,在框架中的運行主要是直線管理人員的事,給2000或3000是直線管理人員決定的;人力資源部門要做的是給2000與3000的標準是什么,以及監督提報的事實與標準是否一致。如果為了簡單化都從最低薪開始,薪酬的激勵性又從何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