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們公司原隸屬于集團的下屬分公司,因股東管理發生分歧,從集團公司中剝離出來,成立了一家全新的公司。現在公司大部分是老員工,之前簽的已經是無固定期限合同,新公司給原來的老員工以同等的勞動合同條件簽訂新的勞動合同,但是部分員工不愿意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請問,我該怎樣才能讓大家自愿簽新合同呢?如果員工不愿意簽訂新合同而解除勞動關系的話,企業是否該給員工賠償金?如果簽訂新的勞動合同,是不是要重新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參考答案:
本案不只是勞動關系的問題,也涉及到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法律條文較多,這里就不引用。根據理解、經歷,建議如下:
新公司必然新合同
從案中可以看出,新公司必然是新的法人,與原公司或原集團既無隸屬關系,也不是同一法人,然而,因為歷史原因,有些老員工來到新公司,但是,公司要簽新的合同,而且是固定期限的,然而,員工們不干,這就需要解釋說明了。
一是說明新公司的性質和屬性,表明新公司是獨立的,與原來公司沒有聯系,更沒有上下級或隸屬關系;二是表明員工有自主選擇就業的權利,即可以繼續留在原公司工作,也可以選擇新公司工作,但是必須按照新公司的規定,重新簽訂固定期限的合同;三是大家如果有什么疑問,可以走正規渠道,去咨詢或與原公司協商,都是可以得到較好解決的,絕對不要胡來。這樣的道理是容易說通的,也合法合理,經過耐心解釋,員工們是能夠理解的。
然后,因為新公司的股東畢竟與原公司有著這樣那樣的關系,甚至股權紛爭也許還沒有得到較好解決,必然也牽扯著員工去留問題及補償金支付后如何分攤到各位股東的問題,但是,這是新舊公司老板們之間的事,無需拿到員工面前來講。
不一定有補償金
經過說明解釋后,員工如果仍然愿意來新公司工作,但仍然不愿意簽新合同的話,新公司是不存在支付補償金、賠償金的問題,因為新公司與他們之間其實就是招聘與錄用的問題,在這之前根據就沒有發生過任何勞動關系的行為或現象。
如果員工們轉頭找原公司或集團公司,有以下幾種情況:一是與原公司協商解除合同,當然就涉及補償問題,但這是員工們與原公司之間的事;二是員工被勸離或主動提出辭職,這種情況下,當然就沒有補償了;三是原公司或集團公司愿意以原來的條件、待遇錄用他們,也就是繼續履行原有合同,但是員工如果不愿意,導致勞動合同不能繼續,那么其責任就是員工這里,顯然也是沒有補償金的。
新合同是固定期限
應當講,新公司才成立,第一次簽訂勞動合同,不管對象原來在其他公司是簽的什么合同,都應當是固定期限的,一般來講,以一年到三年為宜,一線員工一年,技術、銷售、管理骨干三年。
如果員工因為原來公司是無固定期限,或者認為新公司的老板曾經也是原公司的股東為由,想簽訂無固定期限,那么,就需要如前面一些進行耐心解釋和說明,如果無法達成一致,即接受公司的固定期限合同,那么,就不能錄用這樣的員工。
分開時就要談這些
老公司股東脫離出來時,股東之間就要把這些問題談好,然后用協議的方式簽訂,不僅僅把股本、紅利、固定資產、債務等分割清楚,還要就員工關系、技術、無形資產等這些談好協議,以免發生如本案這樣的情形。
這些協議,如果涉及到第三方的,還需要將第三方的人員請到現場一同談判,比如:勞動關系,不單是股東之間就可以談好,還應當請員工代表或工會參加,而且應當有程序上、內容上要合法,否則,仍然是沒有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