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效考核工作和其他工作一樣,實施到一定程度就要進行總結,只有不斷總結,才能發現問題,考核總結也是對考核進行規范的依據。不少績效考核的當局者往往糾纏在量化與非量化的紛爭中,其實除了是否量化的問題,還有很多的問題需要規范或糾正,這包括對考核認識上的問題。是否量化是考核的技術層面的問題,然而對考核的認識卻是考核的思想層面的問題,這才是決定績效考核運行體系,決定績效考核的發展方向的深層次問題。
一、月度考核中不能對“能力”和“態度”進行考核
第一,能力是一個人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形成的包括適應性、勝任力、解決技巧等多方面在內的綜合素質和水平,它與家庭培養、社會影響、學校教育和自身修養有很大關系,并不是在短時間內可以提高或改變的。因此,在月度考核中,對能力進行評價意義不大。
第二,態度指標體現了一個人的溝通交流技巧和服務意識的強弱,亦不是在短期能夠有較大改進。
第三,能力和態度標準是個很模糊的概念,不同的人會有不同的理解,不像工作指標那么客觀具體。月度考核中如果加入能力項和態度項,考核執行人不可避免地會將能力和態度當做修正工具使用,這會影響到考核的公平和公正。
員工能力和態度的優劣最終會體現在具體工作中,只要嚴格把握“計劃任務考核”和“日常工作考核”,就能夠間接衡量員工的能力與態度,而且這比單純對“能力和態度”進行評分更具有說服力,更具有現實意義。
二、平時的獎懲數據不能作為月度考核的加分項或減分項
績效考核是企業對員工工作進行評價的體系,本身就包括了考核結果的應用途徑,績效考核本身就應當是一個獨立的體系。將考核與獎懲聯系在一起,不同程度地削弱了績效考核的獨立完整性。將獎懲得分加進考核分值,作為考核分值的一部分的操作方法,也削弱了績效考核的針對性。
從理論角度來考慮,績效考核不應該包括獎懲,獎懲是考核結果的具體運用。在目前的考核實踐中,有一部分企業將獎懲結果化作不同分值加入考核總分,作為考核總分的一部分,或者將經濟罰款額度列入考核表中,混淆了獎懲和績效考核的概念。這種做法,也降低了績效考核數據作為企業人事決策的參考價值。
獎懲數據是一個靜態結果,績效考核時一個動態過程。或者說,績效考核是原因,獎懲數據結果,即考核的運用。如果把已經確定的結果當做考核過程的要素輸入,則混淆了事物發展的因果關聯,不符合因果規律。
三、績效考核中的員工自評應弱化或取消
任何一項工作,包括項目性工作和日常性工作,其成績與成果不是由工作實施者自己來確認的,員工工作成績的優劣,應當由其直接主管按照崗位要求和工作標準予以衡量,或者由員工的客戶方(內部客戶,即下游工作者)對其工作質量進行評價。任何工作都有一個市場標準,個人自評意義不大,但是要耗費資源的,因此,應弱化或取消考核的自評環節。
四、企業制度、工作紀律等是不適宜納入考核的
規章制度和工作紀律不應列入考核。將企業規章制度納入了績效考核的范疇,是不少企業的做法,這也是對績效考核的錯誤理解。因為規章制度是企業法律,是員工必須遵守執行的,遵守制度只能說明員工有良好的道德紀律意識,有較高的遵規守紀意識。不違紀是好員工嗎?不能肯定回答,不違紀只是一個基本準入標準,但不能以此來證明該員在本職工作上已經取得了良好的成績,因此,企業制度、工作紀律是不能作為考核的輸入項的。
違反企業制度是要受到相應處分的,對制度履行情況,企業應該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檢查,通過檢查手段來保證企業制度的有效運行。對于違反制度的員工,企業應按照制度中的處罰規定對違章員工進行處理,情節輕微的要可以教育,情節嚴重的可以辭退或者移交社會有關部門處理。所以,制度有制度本身的運行規則,也是自成一體的,這與績效考核不是同一范疇。
五、員工考勤情況不適宜納入考核
考勤本身就是一種管理工具,它與績效考核在管理屬性上是等同的,考勤有獨立的處理結果,考核也有自己的應用途徑,將考勤結果納入考核就等于對員工進行了重復處罰。
舉個例子,員工A本月遲到2次,請事假1次。下月考勤統計時,人力資源部會將考勤數據報送財務部,財務部會依據考勤數據發放工資,因此對于員工A因遲到和請假未足額全勤的部分,財務部會在工資里予以扣除。到此,對員工A單純遲到的處理已經結束。
如果在績效考核時,又是因為員工A本月遲到2次,請事假1次,對其工作表現扣除1分,那員工A會因為考核被扣1分而少得相應額度的績效工資,或者被處以相應程度的處罰。
這就等于說企業以相同原因對員工A進行了2次處罰,不論從企業角度還是從員工角度考慮,這都是不適宜的,不能因同一問題對員工進行重復處理。
也許你要說,員工A因為請假1天遲到2次,沒有完成工作任務,正是因為他的考勤造成了任務沒完成,不該對考勤進行考核嗎?
回答還是否定的,不該對考勤進行考核,工作未達標,我們可以就工作未達標對員工A進行考核,扣除員工A該項工作的考核得分。
如果你還要說考勤因素是員工A工作未達標的原因,我們不該對原因進行考核嗎?
如果繼續這樣討論下去,那就是對考核理論的欠缺了,在績效考核中,有對工作結果進行考核的,有對工作過程進行考核的,但對“原因”進行考核,幾乎沒有。強行考核“原因”,將會得出一謬論:員工因拉肚子未按時參加例會,扣除該員工的績效考核得分1分,那么今后公司所有拉肚子的員工都要被扣罰,即員工不能拉肚子,拉肚子的員工不是好員工。
所以,要保證績效考核體系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我們就應該使用績效考核的狹義概念,而不是廣義概念。我們要合理縮小績效考核的外延和適用范圍,概念越具體,績效考核的操作性和針對性就越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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