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總則
第1條 為了明確財務調整的相關責任人及相應的處理程序,避免發生賬證不符、賬賬不符、賬實不符的情形,特制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指的賬務調整主要是指按照會計制度規定,把存在錯誤的賬務處理調整為正確的賬務,賬務調整的內容包括:
1.由于會計政策變更引起的賬務調整;
2.由于會計估計變更引起的賬務調整;
3.由于前期差錯更正引起的賬務調整;
4.由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引起的賬務調整;
5.由于稅務稽查引起的賬務調整。
第3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財務部。
第2章 由于會計政策變更引起的賬務調整
第4條 公司采用的會計政策,在每一會計期間和前后各期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但是,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變更會計政策:
1.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等要求變更;
2.會計政策變更能夠提供更可靠、更相關的會計信息。
第5條 下列各項不屬于會計政策變更:
1.本期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與以前相比具有本質差別而采用新的會計政策;
2.對初次發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項采用新的會計政策。
第6條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等要求變更會計政策的,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會計規定執行。
第7條 會計政策變更能夠提供更可靠、更相關的會計信息的,應當采用追溯調整法處理,根據會計政策變更累積影響數調整列報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關項目的期初余額和列報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較數據也應當一并調整,但確定該項會計政策變更累積影響數不切實可行的除外。
第8條 追溯調整法,是指對某項交易或事項變更會計政策,視同該項交易或事項初次發生時即采用變更后的會計政策,并以此對財務報表相關項目進行調整的方法。
第9條 會計政策變更累積影響數,是指按照變更后的會計政策對以前各期追溯計算的列報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應有金額與現有金額之間的差額。
第10條 確定會計政策變更對列報前期影響數不切實可行的,應當從可追溯調整的最早期間期初開始應用變更后的會計政策。
第11條 在當期期初確定會計政策變更對以前各期累積影響數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應當采用未來適用法處理。
第12條 未來適用法,是指將變更后的會計政策應用于變更日及以后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或者在會計估計變更當期和未來期間確認會計估計變更影響數的方法。
第3章 由于會計估計變更引起的賬務調整
第13條 會計估計變更,是指由于資產和負債的當前狀況及預期經濟利益和義務發生了變化,從而對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或者資產的定期消耗金額進行調整。會計估計變更的依據應當真實、可靠。
第14條 對會計估計變更應采用未來適用法處理。
第15條 會計估計變更僅影響變更當期的,其影響數應當在變更當期予以確認;既影響變更當期又影響未來期間的,其影響數應當在變更當期和未來期間予以確認。
第16條 難以對某項變更區分為會計政策變更或會計估計變更的,應當將其作為會計估計變更處理。
第4章 由于前期差錯更正引起的賬務調整
第17條 前期差錯,是指由于沒有運用或錯誤運用下列兩種信息,而對前期財務報表造成省略、漏掉或錯報:
1.編報前期財務報表時預期能夠取得并加以考慮的可靠信息;
2.前期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時能夠取得的可靠信息。
第18條 前期差錯通常包括計算錯誤、應用會計政策錯誤、疏忽或曲解事實、舞弊產生的影響以及存貨、固定資產盤盈等。
第19條 應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錯,但確定前期差錯累積影響數不切實可行的除外。
第20條 追溯重述法,是指在發現前期差錯時,視同該項前期差錯從未發生過,從而對財務報表相關項目進行更正的方法。
第21條 確定前期差錯影響數不切實可行的,可以從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間開始調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額,財務報表其他相關項目的期初余額也應當一并調整,也可以采用未來適用法。
第22條 應在重要的前期差錯發現當期的財務報表中,調整前期比較數據。
第5章 由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引起的賬務調整
第23條 資產負債表日后的時期是指年度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這一時段。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是指董事會批準財務報告報出的日期,即批準的日期。
第24條 正確區分調整事項和非調整事項的關鍵是看這些事項的主要情況出現的時間。
1.凡主要情況出現或存在于資產負債表日之前,而在日后時期獲得新的或進一步的證據證實,即原因出現或存在于資產負債表日之前,結果出現在日后時期的應作為調整事項。
2.凡主要情況的出現和結果均在日后時期發生的事項,如日后時期發生的巨額對外投資,日后時期所持證券市價嚴重下跌等,因其發生和影響結果均在日后時期,則屬非調整事項,應在報表附注中披露。
第25條 對于應調整的日后事項,應當如同資產負債表所屬期間發生的事項一樣進行賬務處理,并對已編制會計報表的相關項目進行調整。由于上年度的賬目已經結轉,損益類科目也已無余額,因此對日后事項的調整有其特殊之處。
1.對財務報告年度來說只調表不調賬。即對報告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報表附注以及相關附表的相關項目進行調整,但對賬項的賬簿記錄不做調整,反映在日后時期所屬年度的賬戶中。
2.調整時的科目使用分幾種情況。涉及損益事項的所有損益類科目均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核算;涉及利潤分配的事項,直接在“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核算;既不涉及損益又不涉及利潤分配的事項,直接調整各相關科目。
3.分錄中損益類科目調整與報表中損益類項目的調整存在不一致現象,均在“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中反映。但在調整利潤表時,則應分別調整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所得稅等項目。
第6章 由于稅務稽查引起的賬務調整
第26條 本年度錯漏賬目的調整
1.本年度發生的錯漏賬目,只影響本年度的稅收,應按正常的會計核算程序和會計制度,調整與本年度相關的賬目,以保證本年度應交稅金和財務成果核算真實、正確。
2.對商品及勞務稅、財產稅和其他各稅檢查的賬務調整,一般不需要計算分攤,凡查補本年度的商品及勞務稅、財產稅和其他稅,只需按照會計核算程序,調整本年度相關的賬戶即可。但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設立“應交稅金——增值稅檢查調整”專門賬戶核算應補(退)的增值稅。需要調減賬面進項稅額、調增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轉出的數額的,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凡檢查后應調增賬面進項稅額、調減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轉出數額的,做與上述相反分錄。全部調賬事項入賬后,應結轉出本賬戶的余額,并對該余額進行處理。
第27條 以前年度錯漏賬目的調整
對屬于以前年度的錯漏問題,一般在當年的“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盤存類延續性賬目及相關的對應科目進行調整。若檢查期和結算期之間時間間隔較長的,可直接調整“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和相關的對應科目,盤存類延續性賬目可不再調整,以不影響當年的營業利潤。對查補(退)的以前年度增值稅,為不至混淆當年度的欠稅和留抵稅額,應直接通過“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科目進行調整。
第7章 附則
第28條 本制度由財務部會同公司其他有關部門解釋。
第29條 本制度配套辦法由財務部會同公司其他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30條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實施。
(摘自實戰紅色管理創始人孫軍正老師培訓課堂經典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