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周五表示,證監會就修改《證券市場禁入規定》公開征求意見。在新版法規中,明確和充實了適用市場終身禁入的多種情形,并將適應范圍由發行人、上市公司擴大至非上市公眾公司的相關責任人員。
據征求意見稿,此次明確終身禁入的適用情形包括從事保薦、承銷、資產管理、融資融券等證券業務及其他證券服務業務,故意不履行法定義務并造成特別嚴重后果;采取隱瞞和編造重要事實等特別惡劣手段或者涉案數額特別巨大;從事欺詐發行、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等并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投資者利益受到特別嚴重損害等。
意見稿還將兩種情況列入終身禁入的適用情形:抗拒執法和累犯行為,包括因違法應采取禁入措施的,且存在故意出具虛假重要證據,隱瞞、毀損重要證據等行為,或阻礙、抗拒證券監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調查職權行為;以及五年內被證監會給予除警告之外的行政處罰三次以上,或者五年內曾被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后再犯。
而舊版《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第五條第二款只是籠統規定禁入適用情形, 即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行為特別惡劣,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者致使投資者利益遭受特別嚴重損害的。
根據規定,被證監會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人員,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禁入期限根據違法情節輕重,分為3-5年、5-10年和終身禁入三類。
自2006年至2014年,證監會已對50多名證券違法人員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其違法行為涵蓋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市場操縱、欺詐發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證券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