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與做營銷的區別與聯系——相當于憲法與在憲法框架下的公民的自由社會活動之間的關系
做營銷與做品牌的區別在于: 做營銷的目的是銷量的提升,主要采用的手段是在市場細分的基礎上定位好最適合自己的目標市場,然后通過改良產品 制定合適的價格定位、訴求準確有力的廣告公關活動、廣泛的分銷網絡和終端生動化來完成銷售目標;做品牌的目的主要是讓銷售可持續增長,并且降低對價格的依賴,對渠道擁有話語權,做品牌的主要手段則是盡可能地在營銷傳播的每個環節體現出品牌核心價值與識別,在消費者的心智中建立起清晰的/獨特的品牌認知。
從這個意義上講,品牌戰略就像憲法制定與執法檢查,即先制定品牌憲法(品牌聯想是什么)。然后通過對營銷傳播策略的把控,確保企業的營銷傳播活動最大限度地與品牌識別(品牌主期待的品牌聯想)保持一致,讓每一次營銷傳播活動都為促進品牌增值做加法。而品牌戰略與營銷傳播之間的關系也非常像憲法和公民日常經濟與社會活動之間的關系,一個國家的公民在憲法的約束下可以自由進行日常經濟與社會活動,在品牌戰略(品牌憲法)的框架下,如何進行營銷傳播也有很大的自由發揮空間。像全國人大的工作職責一樣,企業品牌戰略部門的職責首先是品牌憲法的制定,然后是執法檢查即對品牌的營銷策略、廣告公關促銷等傳播活動的每一個環節是否有效地體現品牌憲法進行檢查。很多企業把營銷策略、廣告創意、終端陳列與促銷當作品牌戰略的工作,就等于把公民日常的社會活動如升學、就醫、談戀愛、婚嫁當作憲法的制定與實施了。
一個國家要制定憲法,然后個人和組織(政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憲法的制約和憲法精神的指引下展開日常的政治、經濟、社會活動,在此基礎上才能使社會活動中的摩擦與相互之間制約成本最小化,使所有的活動都帶來最大的整體社會財富,從而推動國家走向民主、文明、繁榮、富強。企業的營銷傳播活動只有在品牌戰略的統帥下,每一次營傳播活動都為品牌在消費者心智中留下個性化的認知做貢獻,才能打造強勢品牌。